新加坡遗产规划摘要

新加坡遗产规划和国际私法问题概述如下:

1. 新加坡的遗产税
 

i. 生前赠与
新加坡没有赠与税。虽然某些文件要加收印花税,包括有关新加坡不动产,以及在个人有生之年自愿处置的新加坡公司的股票或股份。

ii. 遗产
新加坡没有遗产税。对于2008年2月15日或之后发生的亡故,遗产税已被废除。

iii. 财产税
新加坡没有财产税。



2. 新加坡的继承规划

i. 适用法律
在新加坡,动产的继承权受已故者住所地法律的管辖,不动产的继承权受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的管辖。

ii. 新加坡的遗嘱
根据新加坡法律,如果遗嘱的执行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现行法律,则该遗嘱在形式上有效:
 
  • 执行遗嘱的地点;
  • 遗嘱执行时或逝世时立遗嘱人所居住的司法管辖区;
  • 遗嘱执行时或逝世时立遗嘱人惯常居住的司法管辖区;
  • 遗嘱执行时或逝世时,立遗嘱人为该国国民的司法管辖区。

iii. 自由处置的限制
根据新加坡法律的一般规则是,除了在新加坡定居的穆斯林外,遗嘱自由不受限制。


根据《穆斯林法律管理法》第3章第111条的规定,在新加坡居住的穆斯林不得以其所信奉的穆斯林教派的规定处置财产。


3. 新加坡的信托和基金会
信托在新加坡得到认可。 新加坡的信托法与英国的信托法有着相同的渊源。


新加坡没有基金会立法。 基金会被视为外国实体。


4. 新加坡的婚姻问题
新加坡没有共同财产制。个人对其配偶的资产没有任何自动权利,不会因为他/她是资产所有者的配偶而享有。


在新加坡,民事结合关系是不被允许和认可的。

同性婚姻在新加坡是不允许的,并且不被承认。

对于民事婚姻和穆斯林婚姻,离婚程序不同。 民事婚姻的离婚诉讼在适用《妇女宪章》(第353章)的家庭法院进行,而穆斯林婚姻的离婚诉讼在伊斯兰教法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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